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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08行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1699号。
法定代表人秦基选,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素玲,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森,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1699号823-827房间。
法定代表人尚冬冰,局长。
委托代理人缑旭,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市康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原教利,总经理。
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因与沁阳市康佳实业有限公司征缴税款及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行初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卫向娟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李培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桑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