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811行初62号
原告沁阳市康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教利,男,1961年11月7日生,汉族,沁阳市康佳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
法定代表人尚冬冰,局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住所地:焦作市山阳,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1699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基选,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康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其他一案中,原告沁阳市康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康佳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康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沁阳市康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段园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