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31869号
原告:上海金函创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中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池选泽。原告上海金函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函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诉的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金函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