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07执407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中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2018)沪0107民初1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9258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亦未按时到本院接受约谈。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查询,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继续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