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中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鲁渝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8030号
原告:上海中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池选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燕,女。
被告:重庆市**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鞠光华。
原告上海中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原告上海中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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