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卓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甘肃陇原九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22财保404号
申请人:上海卓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86164208C。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394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陇原九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69564379X6。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锁峪河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陇西县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789609891K。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卓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陇原九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099.20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陇原九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295099.2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上海卓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4140321181820180000026)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卓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陇原九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099.20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陇原九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295099.2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1990元,由申请人上海卓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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