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122执17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卓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86164208C,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394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艳魁,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柴国文,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生,甘肃省会宁县人,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上海卓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柴国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1122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柴国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卓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80元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柴国文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柴国文名下甘A×××××奥迪牌小型汽车已另案查封。经向陇西县房屋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柴国文名下房产已另案查封。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7080元尚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甘1122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