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02民初156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4日生,住所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10日生,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市展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华亿鑫鼎世家高层一楼。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展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436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找到原告,告诉原告有装修工程的活需要瓦工,问原告是否愿意做,原告与被告**谈好劳务报酬以后,便开始按照被告**的要求对其合作的装修公司承包的室内装修装饰工程进行瓦工作业。刚开始被告尚能按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但在2016年,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先后对由四平市展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央公园A19座2单元304室、A23座2单元204室、九州四期2号楼103室、华宇城D6座306室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瓦工作业,工程完工后,结算劳动报酬分别为12000元、9000元、13000元、9000元,共计436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迟迟没有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和四平市展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索要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即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百货楼十二组和联系电话进行邮寄送达,邮寄公司以电话非本人、原址不详为由将邮件退回,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未查到被告的准确地址,故原告请求被告不明确,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退回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4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