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6539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小杭,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西环路20号(巴什库勒克村委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利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旭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