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2民初3052号
原告:新疆天宝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凌市场机电区26栋4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永芳。
被告:新疆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西环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
原告新疆天宝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利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宝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新疆天宝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欠款付清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宝瑞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新疆天宝瑞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荆 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陈 玮
书 记 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