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电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执1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24404768T。

法定代表人魏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甘肃电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599535924H。

法定代表人安维忠,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江宁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院内**楼**iv>

法定代表人吴浪,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电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秦淮区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法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建安费3261909元、建安费欠款利息412405元、设备款1994900元、利息181277元、案件受理费26438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彭 毳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