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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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3127号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校中,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楼**,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楼校中、第三人楼**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