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索庆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索庆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全喏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执31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索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2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53040U。
法定代表人:柏陶陶,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全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1号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171692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索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全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0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0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重庆全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索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000元、受理费756元违约金(自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全喏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有网络资金1521.65元,其中50元作为执行费已上缴国库,剩余案款本院已划拨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内;2、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无房屋、工商登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3、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重庆全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全喏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2020年12月13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重庆全喏科技有限公司、***尚欠重庆索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000元、受理费756元违约金(自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92执31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绪鹏
审 判 员 王建磊
审 判 员 姚 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 捷
书 记 员 贾庭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