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执73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居委会岭东路D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秀村**大厦905**。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广东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3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深圳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补偿款3000000元未支付。原告广东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上述款项于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该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广东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顺德支行,账号:4446********);二、若被告深圳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广东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总额3000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未履行部分金额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深圳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第一款约定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广东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部处理完毕,双方因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消灭,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11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6113.1元(原告已预交47226.2元,超出部分21113.1元由原告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费),由被告深圳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因义务人深圳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申请,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邮寄通知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6执73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