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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881民初683号
原告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2374元,由原告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荣
书记员 徐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