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民初1646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安徽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474号聚业苑1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16EE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宁阳清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泗店镇国粮路中段(宁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内)宁阳经济开发区堡头大街路北、***以西中京智能产业园5幢办公楼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069993709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948号中正国际广场1幢办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3765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阳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振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