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民初1646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安徽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474号聚业苑1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16EE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宁阳清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泗店镇国粮路中段(宁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内)宁阳经济开发区堡头大街路北、***以西中京智能产业园5幢办公楼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069993709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948号中正国际广场1幢办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3765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阳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振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