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1971执26328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东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穗拾叁行食品有限公司、黄惜梅、袁丽芬、袁柱威、林玉艮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971执26328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书记员 陈凯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