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6993号
上诉人东莞市东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捷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捷顺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捷顺公司在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东穗公司向捷顺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3,562.00元及违约金15,000.00元,两项共计58,562.00元;2、判令东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东穗公司主张抵销理由是否成立。东穗公司尚欠捷顺公司涉案合同项下货款43562元,其应向捷顺公司支付,并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东穗公司主张其与捷顺公司另一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请求以该合同项下的退款抵销本案货款,因另一买卖合同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令东穗公司向捷顺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东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东穗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庄 齐 明
审判员 周 洁
书记员 王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