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4104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4030027941418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东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上桥路段东穗科技大厦(上桥门楼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2918010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东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民终699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856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莞市东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及执行费、受理费,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民终699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4执4104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