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8民初1387号
原告: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三路**南宁东盟农业科技开发企业总部基地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3620300B。
法定代表人:周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任,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果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住所地平果市工人文化宫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023499488315A。
法定代表人:黄善东,该站站长。
原告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平果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服务中心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服务中心向城投公司支付货款709720元;2.服务中心向城投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65486元(供货总金额1309720元的5%);3.案件受理费由服务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城投公司与服务中心签订项目内容为“环境用品采购及安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服务中心向城投公司采购果皮箱,并由城投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为1309720元。合同第八条第3款约定:城投公司交货完毕且经验收合格后,服务中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额的30%向城投公司支付货款,合同总额的65%在第一次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余下5%作为质保金,待验收合格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无预付款,不计利息)。该合同签订后,城投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双方于2017年7月7日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并在《货物采购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工作完成后,服务中心仅于2019年2月1日向城投公司支付60万元货款,至今仍欠付货款709720元。
服务中心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2月,平果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甲方)与城投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GXBSZC2016-G1-0085-KL)。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普通果皮箱1681套、分类果皮箱484套、果皮箱安装2165套,合计金额1309720元,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安装、运输等全部费用;交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日内;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乙方交货完毕且经验收合格后,先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乙方货款,合同总额的65%在第一次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余下的5%作为质保金,待验收合格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无预付款,不计利息);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
合同签订后,城投公司按平果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指定地点交付货物,并完成安装、调试等工作。
2017年7月7日,平果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就城投公司供应的环卫用品及安装等工作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
2018年2月7日,城投公司向平果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开具增值税发票两张,发票金额共计1309720元。
2019年2月1日,平果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向城投公司支付货款60万元,尚有货款709720元迄今未支付。
另查明,平果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在平果县撤县设市后更名为“平果市城市环境卫站”,2020年6月又更名为“平果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即现名。
本院认为,城投公司与服务中心之间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合同后城投公司已按照约定向服务中心供应货物及进行调试、安装,并经验收合格,服务中心应按约定期限付清货款,但付款期限届满后服务中心仅向城投公司支付货款60万元,迄今尚有货款709720元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城投公司要求服务中心给付未付货款70972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合同约定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依此约定,双方关于前述滞纳金性质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迟延履行违约金。服务中心延期支付货款应向城投公司支付违约金。因按延期货款额3‰/日计算所得的违约金数额迄今已超过延期货款额5%,故根据上述约定服务中心应向城投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延期货款额5%即709720元×5%=35486元,本院按该数额支持城投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请求。城投公司过高部分的违约金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平果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9720元;
平果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486元;
驳回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776元,由平果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担5626元,广西诚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财产保全费4396元,由平果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被批准仍不按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廖辉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春倩
书 记 员 蔡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