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2085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政纯,男,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王亚男,女,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62中诺工业楼第五层508、5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3620300B。
法定代表人周复。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9)湘0104民初115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相思湖支行账号20×××18的存款。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相思湖支行账号20×××18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相思湖支行账号20×××18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