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申2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荣,北流市义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三路**南宁—东盟农业科技开发企业总部基地研发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周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任,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苗族,住南宁市江**。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9民终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厚伟

审 判 员 张 芳

审 判 员 谢素恒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强

书 记 员 陈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