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申2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荣,北流市义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三路**南宁—东盟农业科技开发企业总部基地研发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周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任,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苗族,住南宁市江**。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城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9民终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厚伟
审 判 员 张 芳
审 判 员 谢素恒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强
书 记 员 陈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