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71829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喜红,女。
被告: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