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

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与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503民初496号
原告: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75015382R,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298号滨海阳光公寓一单元06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318843,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第六层A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69061350M,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49号桂成花园B座603号-2号
法定代表人:万永行
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诉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通过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北海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蒙兆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庞玉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