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503民初496号
原告: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75015382R,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298号滨海阳光公寓一单元06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318843,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第六层A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69061350M,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49号桂成花园B座603号-2号
法定代表人:万永行
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诉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世纪立林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通过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北海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北海南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蒙兆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庞玉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