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桂1402执保468号
***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原告***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19)桂1402民初18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
二、以883041.53元为限,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在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172612010113259962账户内的存款127439.53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
三、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45506060001812003612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755602.00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
2020年12月3日因本院作出(2019)桂1402民初188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455060600018120036129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事项已解除完毕,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