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22民初3150号
原告: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中路60号柒柒玖财富中心1707-17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28289733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浦北县原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江城街道办蕉乡路八***小区10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0790810250。
法定代表人:莫旭彬,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浦北县原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64元,减半收取34932元,由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吕 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