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奥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合顺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徐中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龙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6695869481W。
法定代表人:刘军树,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淄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5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75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允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