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涉县龙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426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志军
审判员 马丽平
审判员 杨彦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