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涉县龙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426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志军

审判员  马丽平

审判员  杨彦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