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426民初1276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灵铃,河北清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龙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军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卫,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灵铃、被告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运费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为被告公司运输货物,应付原告运费15000元,一直到2020年8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对账单和证明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数额也对,利息按法律规定,想让原告宽限一段时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原告***在被告公司施工的偏城黑龙洞修路工地进行工程运料。2020年8月3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身份证:1304261986××××××××)运费款15000(壹万伍仟元整)”,加盖有被告公章,刘军树签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运费未果,致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运费1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起到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运费款15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素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春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