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民初8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被告: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龙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军树,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素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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