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26执1358号
申请人: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593422160M。
住址:淮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北大道。
申请人:**(曾用名***),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77838629D。
住址:周口市交通路东段南侧李庄。
申请执行人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豫1626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