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387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吴思信、党孝思,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董保河,男,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光复大街**楼****,身份证号码:
41232219710103271X,
被申请人河南省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交通路东段南侧李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77838629D。
法定代表人张支梅。
被申请人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铁路花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63449Y。
法定代表人马红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董保河、河南省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董保河、河南省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现金109713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申请人***、董保河、河南省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现金109713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军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时丕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