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交通运输局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知民初204号 原告:河南省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77838629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100589796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扶沟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举 陪 审 员 *** 陪 审 员 梁 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