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81民初6702号
原告***,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冶市金牛镇金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湖北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汉北工业园5栋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湖北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