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91民初9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军,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汉北工业园5栋4层。
法定代表人:王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琳,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艳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鹤
书 记 员 蔡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