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21执15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丰县三立志建材厂,住所地长丰县杨庙镇颜岗村,注册号340121000006683(1-1)
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黄奎,***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北二环路与胜利北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142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丰县三立志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6)皖012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2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