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灵璧中原水电安装销售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323执3162号之一
申请人:灵璧中原水电安装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灵璧中原水电安装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民终2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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