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执14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茂平,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傲,律师。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14218,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翠馨居商业C幢601号。
法定代表人:姚大煌,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1523394M,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办事处办公房501、502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将本院作出的(2020)皖01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洛发
审判员  翟 纯
审判员  叶玉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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