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鲁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2民初6450号
原告:济南鲁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鲁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济南鲁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2年3月31日、2013年7月8日签订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被告安装上海大金空调系统、美的空调。2014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但被告没有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558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9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的申请,以(2016)鲁01破1号裁定受理被告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