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32执保857号
申请执行人:梁山同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P0ACCQ,住所地梁山县小安山镇***南
被申请执行人: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1423573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唐诗办事处)***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梁山同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山同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执行人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137.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梁山同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梁山同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梁山同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137.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