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长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509号之二
原告:江苏长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胡淑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仁明,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平,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王开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依克,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瑜洁,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长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长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长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95元,由原告江苏长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壮 蓓
人民陪审员  郭薇芳
人民陪审员  邵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裴娅颖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