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长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50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长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胡淑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仁明,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平,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王开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依克,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瑜洁,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长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苏111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长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壮 蓓
人民陪审员  郭薇芳
人民陪审员  邵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裴娅颖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