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4167号之一
申请人:梁山同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小安山镇王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丁香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秀,董事长。
申请人梁山同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山同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137.5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山同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137.5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