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4167号
原告:梁山同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小安山镇王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胜才,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
市杨舍镇(塘市办事处)丁香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秀,董事长。
原告梁山同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梁山同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山同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山同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键受理费1951元,实施保全费1421元,合计3372元,由原告梁山县同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苑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