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澄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廊坊市澄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文安县振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澄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文安县振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6民初874号
原告:廊坊市澄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彭庄村西、红小豆加工厂东。
法定代表人:刘兴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泽,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文安县振宇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大柳河镇苗村。
法定代表人:吴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卫东,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澄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安县振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廊坊市澄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澄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廊坊市澄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宗三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