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102执6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102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债权(材料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材料货款)10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兆华
书记员 马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