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102执恢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鼎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1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鼎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14574085.52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10249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履行(2020)豫11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到本院,未履行全部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封被执行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漯河市××区××路与××路交叉口东方明珠小区××)1#楼101室,面积为238.86平方米,合同编号为:411100201704210067;1#楼102室面积为153.56平方米,合同编号为411100201704210074的房产,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豫1102民初129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进行拍卖,上述两套房产拍卖价款共计3136000元。
3、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持有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在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未开立公积金账户。
6、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053923元。
本院认为,除零星存款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李兆华
书记员 樊天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