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8年2月19日生,汉族,
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
河市郾城区淞江路雅典未城13#楼13幢10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2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兆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马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