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和同仁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同和同仁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莱州市海郑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83执201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同和同仁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李园办事处西关村文明街。组织机构代码05305721-1。
法定代表人杨克武,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海郑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海郑村。
法定代表人,李丰强,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同和同仁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海郑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设备安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学亮
审判员  卢爱林
审判员  倪 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