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伟宏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三馆一中心室外景观工程项目部、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3民初5589号
原告安徽伟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三馆一中心室外景观工程项目部和被告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伟宏建材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安徽伟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如彬
书记员  牛 露